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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2009)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印发《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的通知
(晋煤安发[2009]269号)


各市煤炭工业局、各国有重点煤炭集团公司、平朔煤炭工业公司、太原煤炭气化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运销集团公司、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

  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是煤矿企业的基础工程、生命工程和效益工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重要措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法规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结合全省煤矿兼并重组整合实现规模化、机械化开采实际,为进一步促进各煤矿企业加强现场管理,强化安全基础,提高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努力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省厅制定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现将《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促进我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持续稳定好转奠定基础。

  2009年11月10日

  附件:

  第一条 本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境内所有井工煤矿。

  第二条 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的基本条件:

  ⒈矿井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省控制指标。

  年度内发生一起3人及以上死亡或重大涉险事故的煤矿,取消当年评比资格。

  年度内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方可申报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

  ⒉依法开采,证照齐全有效。

  ⒊实现正规壁式开采,采掘关系正常,开拓、掘进、回采三量符合规定,瓦斯抽、采平衡。

  ⒋资源利用:回采率达到规定要求。

  ⒌矿井必须有核准的足够风量;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建立安全监控、瓦斯抽放和防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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