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认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第一批)的公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省政府对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强制主体资格进行了清理、确认,现将具有行政强制主体资格的单位(第一批)公布如下:
1、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河北省交通运输厅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扣押财物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3、河北省水利厅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4、河北省农业厅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5、河北省国家安全厅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6、河北省卫生厅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