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近三年内曾代建的项目后评价结论为不良的;
(四)其他重大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申报代建资格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申请表;
(二)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的工程咨询、设计、监理、施工总承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三)企业管理体系及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四)企业组织机构设置情况;
(五)技术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
(六)工程技术、工程管理和经济管理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证明、身份证及聘用合同;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八)申报单位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第二十七条 代建资格实行两年一审的动态管理。已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代建办撤销代建资格,并在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代建资格。
(一)不再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
(二)出现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三)申报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对代建项目转包、违法分包或者出借《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资格证》的;
(五)两年内没有代建业绩的。
第二十八条 具有乙级工程咨询或其他乙级(二级)资质的代建单位,可以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的项目代建工作;具有甲级工程咨询或其他甲级(一级)资质的代建单位承担代建任务不受投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获得代建资格的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后,应当在变更后一个月内将变更情况报自治区代建办备案。
第三十条 已获得承担项目总投资1亿元以下代建资格的单位,其企业原始资质升级后可在年审时申报代建资格升级。
第六章 代建服务费
第三十一条 代建服务费为代建单位在代建期间发生的项目管理费用,代建服务费计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投资和初步设计概算,并在初步设计概算的第二部分费用中列项。代建服务费的取费基数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不含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和城市配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