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会同代建单位编制年度投资及基建支出预算计划,申请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配合代建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及资金拨付;
(六)监督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督促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第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履行《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的工程造价、资金使用、质量安全、工程进度等负全面责任,不得将代建的权利和义务转让或者肢解转让。
第四章 代建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 代建单位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确定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组织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限额设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10%的,应当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组织工程建设,并按照合同约定控制投资,确保投资不超过初步设计概算。严禁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变更工程设计或者调整项目概算的,须由使用单位提出,联合代建单位按照原工程设计和项目概算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造成重大技术方案调整;
(四)其他确需调整的。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在《代建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向代建办和使用单位报送代建项目实施方案、代建项目操作规程、代建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和岗位职责、安全及廉政责任。每月报送《项目进度月报》。
第十七条 代建单位应依法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招标。代建单位及与其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招标代理、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代建单位自身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经代建办批准,可以承担本代建项目工程设计工作。
代建单位要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综合考虑工程建设质量、投资、工期控制等因素,合理划分招标标段。原则上应一次划分标段,减少招标次数。对钢结构、机电设备、自动控制、内外装修等专项工程,确需单独招标的,可以代建单位为招标人,会同使用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分包方。
第十八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计划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经项目使用单位确认并报请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意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