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对投资规模较小,直接审批建设方案的项目,在建设方案批准后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 代建单位确定后,代建办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代建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建设项目法人责任。
  第八条 代建项目的工程监理单位在项目初步设计审批后由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代建单位通过招标确定。《工程监理合同》由代建单位同监理单位签订。
  第九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代建办提供银行履约担保函。银行履约担保函由代建办管理,代建工作结束后退回。

第三章 代建项目各方职责

  第十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依据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编报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二)依法组织开展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及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负责勘察、设计及施工等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并将招投标情况、签订的合同分别报同级发展改革、财政和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三)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等有关工程建设手续;
  (四)会同使用单位按项目进度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并按月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以及代建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单位工程验收和初步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六)编制工程结算表及竣工财务决算报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整理汇编移交项目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建设规模、使用功能配置、建设标准,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依据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上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委托相应机构编报建设方案;
  (二)负责项目投资的筹措,办理项目选址、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有关手续;
  (三)参与项目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编报;
  (四)参与项目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工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