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推动符合条件的旅游相关企业上市融资,鼓励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并购和重组。各证券公司应积极为旅游相关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配备熟悉旅游行业的投行人员,对拟上市旅游相关企业进行专业的业务指导。支持各类旅游相关企业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市场上市,支持已上市的旅游相关企业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等多种方式开展再融资,通过兼并重组、整体上市等加快发展。
(五)畅通对旅游企业的投资渠道。进一步开放旅游行业,鼓励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与旅游相关企业对接,在政策许可范围内参与投资旅游相关企业,加快旅游相关企业发展壮大。
(六)拓宽旅游相关企业的融资途径。各金融机构应完善相关金融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相关企业通过发行集合债券、集合票据及集合信托等方式实现融资,解决旅游相关企业中长期资金问题。
(七)进一步开发符合旅游业需求的保险产品。鼓励相关保险机构完善优化旅行社责任险统保方案,积极开发符合旅游相关企业运营及旅游项目建设特点的安全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险等保险产品,分散旅游相关企业的经营风险,保障旅游相关企业的稳定持续经营。
二、加大对重点旅游项目的信贷支持和金融服务
(八)扩大对重点旅游项目的信贷投入。各银行金融机构应积极对国家和本市重大旅游项目给予优先授信规模安排和其他金融服务支持,对一些融资规模较大的旅游项目开发、旅游集散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和A级旅游景区建设等重大工程项目,通过项目融资、联合贷款、银团贷款、承销债券等提供多形式、多渠道的金融服务。
(九)加强对重点旅游项目的金融服务。支持各金融机构对本市重点旅游企业运作的旅游项目,以未来现金流、收益权等为基础,积极开展保理、资产证券化等业务试点,增强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能力。鼓励金融机构为重点旅游项目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提高项目的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保障项目的顺利运营。
三、丰富旅游消费金融产品
(十)丰富旅游消费信贷服务产品。鼓励各商业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大力发展旅游分期付款、旅游保证金、旅行支票等旅游金融产品,加大旅游金融产品创新力度,满足多层次、多元化的旅游消费需求,方便居民的旅游出行和国内外游客来沪旅游观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