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议定。
五、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法计收,实行全省统一最高收费标准管理办法。全省最高收费标准见附件,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方按《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签署咨询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双方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七、委托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开展咨询业务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资料。由于委托方原因造成咨询工作量增加或延长工程造价咨询期限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可与委托方协商(协议)加收费用。
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达不到合同规定的工作内容、质量要求,应负责修改完善,委托方不另支付费用。
九、由于委托方或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失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协议)相应条款予以赔偿。
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证》,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票据,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业务规程为委托方提供服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未按照合同(协议)履行规定的义务,或采取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建设行政部门应按照《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十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费行为,按照《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