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云政发[2012]12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按照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渡整办[2011]2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按期完成整治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加快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对于落实我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解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难点和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十一五”以来,我省开展了对行政区域内512道渡口、760艘渡船的安全整治工作。截至目前,渡船整治工作平稳较快推进,而渡口整治仅完成218道,通过验收27道,占任务的5.3%,与国家2012年底全面完成专项整治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由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进一步统筹协调抓好各项工作,区分轻重缓急,积极创造有利条件,充分调动可用资源,确保各个工作环节顺畅衔接、协调推进。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按时完成专项整治工作。各州(市)人民政府要认真按照:云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对照《2012年云南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进度安排表》,细化工作目标,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职责,落实任务分工,强化工作措施,加快推进渡口渡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进度滞后的渡口改造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推进工作,确保按时完成改造任务。同时,要切实利用好交通运输部和我省已拨付到位的,,9万元专项整治补助资金,积极安排配套资金,为按时完成整治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履行好对渡口渡船安全的行业管理职能,切实加强营运渡口的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管理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整治措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与专项整治工作,特别是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渡口渡船,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级海事部门要及时排查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提出整治工作意见,协助当地政府落实各项整治措施。要加强船舶和船员的源头监督管理,依法开展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培训、考核、发证、配备等工作。要加强现场监督管理,制止非载客渡船非法载客,制止超载超额运输,打击三无,船舶营运等扰乱航行秩序的行为。各级渔业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和渔业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建立台账,进一步完善渔船安全管理制度,制止渔船载客渡运。各级公安、农业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三、严格督查,加强跟踪问效。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监管局,省政府督查室及省地方海事局等部门要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对不认真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影响全省工作进度,不能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完成任务的州(市),要对有关领导和部门进行问责。对发生重特大乡镇渡船水上交通事故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各州(市)安全监管、交通运输、海事等部门,对不认真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整治职责、监管不力、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