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做好紧急情况下树木处置工作
因突发紧急情况而采伐林木或砍伐树木,组织抢险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和《
北京市绿化条例》第
四十四条相关规定实施抢险处置。紧急情况处置结束后,组织抢险的单位要按照规定时限向所在区县园林绿化局报告采伐林木、砍伐树木情况,并及时完成树木的补植补造工作。
四、加强统计,按时报送清理结果
为全面掌握我市危险树木清理情况,各区县、各部门要对清理危险树木结果及时进行统计汇总,按时报送《2012年汛期(6-9月)危险林木(树木)清理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统计内容应包括审批件数、株数等。对于采伐属《
森林法》规范范围内的危险林木,要计算采伐蓄积量,计入区县森林资源消耗或采伐限额。每月5日前及汛期结束后(9月30日)分别将上一个月及汛期清理危险林木(树木)工作情况报市园林绿化局林政资源处。我局将积极协助各有关部门开展排查树木安全隐患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以保证全市园林绿化系统树木安全平稳度汛。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附件:
2012年汛期(6-9月)危险林木(树木)审批清理情况统计表
区县(单位):
分类
项目
| 林木
| 树木
|
审批件数(含紧急情况处置件数)
|
|
|
审批株数(含紧急情况处置株数)
|
|
|
采伐蓄积(立方米)
|
| ----
|
采取加固或清除枯枝等措施处置株数
|
|
|
填报人: 电话: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