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价教〔2012〕100号)
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大中专院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以及《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认真调查研究,结合我省近几年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物价局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
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外合作办学收费行为,完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促进我省中外合作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
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境内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合作办学(包括举办除义务教育和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之外的学历教育和自学考试助学、文化补习、学前教育等,以下简称“中外合作办学”)的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外合作办学,是指湖南省境内教育机构同外国教育机构在省内依法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学校园区、财务核算和招生录取的教育机构,或者以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方式,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