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对文化产业的信贷投入
(二)加强对优势文化行业和重点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本市列入《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名录》的文化企业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针对影视、出版、报业、印刷等行业兼并重组和技术升级的需要提供并购贷款,针对设备进口、设备租赁、技术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开展进口开证、供应链融资、固定资产贷款、融资租赁贷款等融资服务。支持向影视、出版、演艺等领域具有较强产品研发、生产、服务和出口能力的内容服务商提供订单融资。
(三)加强对重点文化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本市《文化产业投资指导目录》导向、列入国家或市文化发展规划的文化产业项目、列入国家或市重大文艺创作项目的重点项目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引导商业银行通过联合贷款、银团贷款等方式对融资规模较大的项目提供金融支持。加强对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为其基础设施建设、技术研发、制作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入驻的文化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四)加强对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合作,扩大对中小文化企业的担保贷款规模。鼓励金融机构依托国家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上海国际文化服务贸易平台,探索发展中小文化企业联保联贷产品。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具有稳定物流和现金流的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仓单质押贷款。支持金融机构对于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企业,通过权利质押贷款等方式,逐步扩大收益权质押贷款范围。支持金融机构与保险公司加强合作,试点开展履约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等产品。
(五)创新文化消费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根据文化消费特点,积极开发分期付款等消费信贷品种,扩大综合消费信贷投放。完善银行卡消费环境,积极推动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旅游广告、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
(六)完善对文化企业的信贷机制。支持金融机构制定明确的文化产业授信政策、信贷目标和实施计划。支持金融机构充分考虑文化企业特点,设计内部评级指标体系和评级模型,建立和完善信用评级和信用评分制度。对国家重点支持的文化企业和项目,金融机构要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对重大文艺创作项目,金融机构可结合上海文化发展基金会项目评审机制,加强对项目可行性和信用度评估。支持金融机构根据文化企业、文化项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建立灵活的差别化定价机制,适当提高对中小文化企业不良贷款的风险容忍度。推动地方性金融机构设立从事文化产业服务的专门部门,配备相关专业人才。推动金融机构建立专门的文化产业金融服务考评体系,建立尽职免责和正向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