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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政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德州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品安全办〔2011〕25号),《山东省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德州市范围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食品安全工作办公室(以下称食安办)负责举报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奖金审定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的保障工作。

  市、县级食品安全监管和公安部门(以下称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受理、核实、查处、反馈和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工作。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明确受理范围,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事项。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举报途径包括:来人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信函举报,其他途径举报等。鼓励实名举报。

  第五条 举报下列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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