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各建设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社会提供平原造林档案利用服务。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其他组织及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各区县建设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平原造林工程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30日起施行。
附件:
北京市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活动归档文件主要内容
一、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制发的需要建设指挥机构贯彻落实的文件材料。
二、建设指挥机构根据职能要求在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工作过程中以建设指挥机构名义形成的请示、报告、意见等文件材料。
三、建设指挥机构根据职能要求在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工作过程中与相关部门联合制发的文件材料。
四、建设指挥机构总体规划、工作计划、总结、信息、简报、情况通报、规章制度、调查研究的数据和报告等文件材料。
五、建设指挥机构承办或协办的各类重要专题会、工作会相关文件。包括:请示、批复、通知、议程、名单、报告、讲话、典型发言材料、交流材料、记录、纪要、信息、简报等。
六、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总体规划、技术指导意见、管理办法、规定等管理文件。
七、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目标责任书。
八、建设指挥机构与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及招投标文件。
九、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方案、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有关文件。
十、开展对市有关单位、各区县平原地区造林工程建设检查验收和质量评比的文件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