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县域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市县域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泰政发〔2012〕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各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县域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金融业对县域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加快推动县域经济转型升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金融业更好更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县域信贷投放力度
  1.增加县域信贷投放。自2012年起,县域新增贷存比不低于75%。县域新增贷款(表内)占全部新增贷款(表内)比重,农业发展银行不低于70%,农业银行不低于50%,其他国有商业银行和邮储银行要逐年提高。县域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新增贷款全部用于当地。(责任单位:市金融办、驻泰银行业机构、小额贷款公司)
  2.加快向县域延伸发展分支机构。驻泰银行业机构要在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和乡镇增设具有信贷功能的营业机构,市商业银行要加快在乡镇设置网点。(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泰安银监分局、驻泰银行业机构)
  3.争取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要积极与农发行对接,发挥好政策性金融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泰安高新区、农发行泰安市分行、市金融办)

  二、提高县域金融创新水平
  4.建立“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2012年底,各县市区要建立“中小企业过桥还贷资金”,逐步扩大规模和帮扶范围,缓解中小微企业资金周转困难。(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
  5.建立县域金融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要建立县域金融服务中心,新泰市、肥城市在2012年底前要建立县域金融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县市区政府、市金融办)
  6.扩大有效抵押物范围。探索开展企业股权、动产、商标专用权以及农村“三权一房”、知识产权等抵(质)押贷款,帮助“三农”和中小微企业融资。(责任单位:驻泰银行业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市工商局、市金融办)
  7.探索开展信贷保险产品。积极探索开展面向农户、城乡创业者的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和抵押物财产保险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保险行业协会、驻泰财产保险公司)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