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机关事业单位须向县就业局进行申报,提供《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经县就业局审核同意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招聘和录用手续:
(一)用人单位持经县就业局批准的《海南省公益性岗位认定书》、机构代码证、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到县就业局办理招聘登记手续,由县就业局发布招聘信息。
(二)招聘工作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县就业局受理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合格者经考核后,按照择优录用的原则确定人员并公示名单。
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第七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管理,用人单位要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劳动合同签订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用工备案花名册》,并到县就业局办理用工备案和就业登记手续。
第八条 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续签下一年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年终考核不合格者,或者合同期内违反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考核和奖惩办法,情节严重的,由用人单位报县就业局备案后,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第九条 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县就业局按政策规定的补贴标准给用人单位拨付公益性岗位补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补贴可延长至退休,其他从业人员岗位补贴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十条 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及拨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于每月20日前持以下书面材料向县就业局提出拨款申请:
1、招用对象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证明》或《零就业家庭认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此件只需初次申请时提供);
2、《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
3、《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安置花名册》;
4、《公益性岗位工资发放花名册》。
(二)县就业局收到拨款申请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送县财政局复核拨款。
(三)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向县就业局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的增减情况,填报《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变化明细表》及变动人员花名册,由县就业局核定后,按规定进行增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