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东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乐府办〔2012〕1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乐东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乐东黎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有效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琼财社〔2009〕1658号)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开发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单位。具体包括: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具体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交通协管员、城市市容协管员、环保监察协管员、园林管护员、社会治安联防队员等岗位。
(二)社会公益性岗位,具体包括:镇、社区开发的非营利性福利院、养老院、公共卫生服务等机构公益性岗位,在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等公益性岗位。
(三)机关事业单位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包括门卫、收发、驾驶、打印、保洁、保绿、公办学校食宿管理等需要招用编外人员的后勤服务性岗位。
第三条 具有本县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作为安置对象:
(一)残疾人员。
(二)“4050”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
(三)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四)其它就业困难人员。
第四条 公益性岗位设岗定员遵循因事设岗、以岗定人、按需定员、总量控制、岗位数量限额的原则,按照全职工作模式管理,做到科学合理安排,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作用。
第五条 新增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时,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录用。招聘工作由乐东黎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乐东黎族自治县就业局(以下简称县就业局)具体承办,用人单位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