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一)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其中,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参保人员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在剩余年限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五、补缴
(一)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可以补缴历年没有缴费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在剩余年限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时,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补缴标准由参保人员按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
(四)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六、待遇支付
(一)2011年7月1日已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人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后,从2011年7月起发放基础养老金。
(二)2011年7月1日及之后年满60周岁,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服务中心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其中,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满60周岁人员,缴纳2011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后,从年满60周岁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三)领取养老金人员被判刑或劳动教养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起按判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发放养老金。
(四)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七、个人账户管理
(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计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缴费资助(含对应的利息)。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部分;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政府补贴部分;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资助记入缴费资助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