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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沪人社农发[2012]32号)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本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1〕8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74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年满16周岁,具有本市城镇户籍,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非从业人员(不含在校学生),携带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已享受城镇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直接转入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无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个人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参保人员将资金足额存入个人缴费卡,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和20日足额扣缴后,记入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在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当年,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其中,2011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的参保人员,应缴纳2011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由从业转为非从业的,可以缴纳当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缴费资助

  (一)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可以对参保人员当年度缴费给予资助,对每位参保人员的全部缴费资助总额不超过当年缴费标准的最高档次。

  (二)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资助的,应到服务中心办理缴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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