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取得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的机构在所在地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凡属独立法人性质的机构,应当单独申请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
第六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分为全省范围执业、省辖市域范围执业和县(市、区)域范围执业。
(一)申请在全省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8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5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0万元。
(二)申请在省辖市域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5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三)申请在县(市、区)域范围执业的,机构中土地登记代理人不少于3名,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2人,注册资金不得少于20万元。
土地登记代理人只能在一个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并以机构的名义从事土地登记代理活动。
第七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评审时,除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省国土资源厅还将根据资质评审的有关规定,综合审查代理机构的工作业绩等内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取得《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后,原则上经过2年方可根据业绩逐级申请资质升级。
第八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从业范围包括:
(一)办理土地登记申请、指界、地籍调查、领取土地证书;
(二)收集、整理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等与土地登记有关的资料;
(三)宗地界址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
(四)为土地权利人办理解决土地权属纠纷的相关手续;
(五)查询土地登记资料;
(六)查证土地产权;
(七)提供土地登记及相关法律咨询;
(八)办理与土地登记业务相关的其他事项。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承担前款第(三)项业务的,应当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机构完成。
第九条 土地登记代理费用由委托代理双方依据代理事项的内容、数量、难度等协商确定。有收费标准的,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定期查验制度,原则上每2年查验一次。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台帐,对各年度承担的代理事项、工作数量、完成情况、收费标准等予以记录,并在机构资质查验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