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规定(试行)》的通知
(苏国土资规发〔2012〕2号)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土地登记工作水平,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规定(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下一步,省厅将研究制定注册和资质评审办法,组织开展全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的申报注册和资质评审,进一步健全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管理制度与体系。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
二О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
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从业行为,保障土地权利人和土地登记代理人的合法权益,根据《
土地登记办法》、《
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和《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是指取得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法人。
本规定所称土地登记代理人是指取得人事部、国土资源部颁发的《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证书》,并在我省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登记注册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对在我省从业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进行注册登记并进行管理。
第四条 凡在我省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的机构,应按本规定以及土地登记代理机构注册的具体要求,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执业注册。经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并取得《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从事土地登记代理业务。
土地登记代理机构由省国土资源厅在颁发《江苏省土地登记代理资质证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