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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十堰市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三)严格安全生产监督与执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严格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管职责,严格安全许可,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强化基层安全监管能力,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的现场监管和技术指导。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标准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四)加大安全生产资金的投入。市、县(市、区)、乡(镇、街办)三级政府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规定要求和作法,结合本地财力情况,通过多途径加大安全投入。把安全生产纳入民生工程,增加各级财政的引导性投入,重点保障各项安全监督管理执法的设施、装备和经费到位。采取本级财政主导负责,上级财政支持引导的办法,优先支持列入各级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重大工程项目。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设备税收优惠政策。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加快建立完善水上搜救奖励与补偿机制。健全消防经费保障标准体系。完善道路交通警务保障机制,拓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经费投入渠道。实行农机定期免费检验制度,将农机安全检验、牌证发放等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将农机安全保险保费纳入财政补贴范围。各级政府应按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和培训。通过多途径加大安全投入,确保本规划的实施。
  (五)加强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社团组织以及社区基层组织的社会监督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隐患、违法行为和事故举报受理机制及奖励制度。拓宽和畅通社会参与和监督渠道,设立举报信箱,统一和规范“12350”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的公开监督。
  完善安全生产信息发布制度。充分发挥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加大监督力度、拓展监督广度、延伸监督深度,注重监督效果,对舆论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整改。
  (六)加强规划实施检查与评估。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推进,将安全生产目标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体系。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机制,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公布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规划目标指标、重点工程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产业、价格和投资政策,把安全生产重点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财税部门要制定有利于安全生产的财政、税收政策。公安、住建、交通运输、经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对重点工程要编制工程专项规划,提出建设目标、建设内容、进度安排,以及政府、企业分别承担的资金筹措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在2013年底和2015年底分别对本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评估和终期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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