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代收代支费用:是指应由司机承担,按合同约定(包括经济承包经营合同和劳动合同)可由出租汽车企业代为缴交的各类费用。如:应由司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个人应缴纳的社保费用、住房公积金、违章处罚金等。
代收代支费用项目由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协商确定,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市、县政府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代收代支费用按出租汽车企业实际代缴代付的金额向司机收取,企业不得从中牟利,每年定期对代收代支费用进行结算并向司机公布。
二、合理制定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
各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高度出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会同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摸清情况,强化对出租汽车企业、司机运营成本和收益情况的调查核算。对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过高的,要本着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减轻司机负担的原则,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对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应立即依法予以取消。要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企业与司机的经济关系,做到收费合理,权责一致,风险共担。
三、规范各类检验、检测收费行为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经营,其相关收费按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除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对机动车进行定期安全技术检验及排气检测外,其他检测机构均不得对机动车进行强制性检测并收费,不得擅自调整检验期限;不得收取国家和省明令禁止收取的费用,如: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车主和司机到指定的机构进行维修、保养和检验,车主和司机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出租汽车计价器的检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行计量检定,不得随意调整检定周期、增加检定频次以变相乱收费。
四、强化企业服务收费行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