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铅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三)加强领导,严格责任追究。省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联席会议统一协调、指导全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各地政府是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工作主体,政府一把手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整治工作的领导,认真组织本地区的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根据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1〕56号)要求,各地要建立重金属污染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对因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不力造成群发性健康危害事件、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群体性事件的,要按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并实施区域限批等相关措施。
(十四)明确职责,强化督查落实。各地要按照《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周密的铅蓄电池企业污染专项整治方案,责任落实到人。省有关部门要按照粤环〔2011〕59号文确定的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职责分工任务要求,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卫生部门要明确有相应资质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承担群众血铅等健康检查任务,及时汇总分析血铅检测情况并通报当地政府和环保部门。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及职业卫生条件的企业,依法采取措施,督促企业及时治理、整改。质量监管部门要将相关部门监管情况作为发放生产许可证的重要参考。环保部门要建立健全铅蓄电池企业档案和信息数据库,实施重点监管,通过环保验收正式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必须及时纳入数据库,已被淘汰、取缔关闭的企业要定期注销并通报有关部门。城乡规划、国土等部门对现有符合各项要求的铅蓄电池企业,应严格控制卫生防护距离内土地的规划和使用,不得批准建设居民集中居住区等环境敏感建筑物。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核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
(十五)加强信息披露,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建立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督促所有铅蓄电池企业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铅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积极作用,组织有关媒体对典型铅蓄电池企业的污染整治情况进行报道,引导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深入推进全省铅蓄电池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