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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广东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通知


  二、突出重点,继续深入开展我省铅蓄电池行业污染整治

  (三)分类指导,依法依规开展整治工作。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制定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整治计划,采取关停、搬迁、改造、提升等相关措施,分类整治全省铅蓄电池企业。对于符合各项要求的企业,要保证正常生产或尽快恢复生产;对于环保手续完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铅蓄电池生产、组装、回收企业,实行“一厂一策”,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职业健康影响、安全生产后评估,强制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完善污染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妥善解决卫生防护距离不足问题,经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环保手续不完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铅蓄电池组装企业,责令停产,限期补办手续,并妥善解决卫生防护距离不足问题后,经各地级以上市政府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于环保手续不完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的铅蓄电池生产(含极板生产工艺,下同)及回收企业,一律依法关闭;对于环保手续完善、卫生防护距离不足、所处环境敏感但具有一定规模和技术优势的铅蓄电池生产及回收企业,实施搬迁改造,促进企业进入园区规范发展。

  (四)协调联动,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督促、指导铅蓄电池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建设完善的铅烟、铅尘、酸雾和废水收集、处理设施,减少无组织排放。省环境保护厅已下发《关于明确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通知》(粤环〔2011〕52号),明确铅蓄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环境保护厅审批,前期排查中发现无环评审批手续的生产企业,各地不能越权补办环评审批手续。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建立联合验收和联合监管机制,组织环保、发改、经信、安监、质监、卫生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验收组,对完成整治的企业进行现场审核,审核通过方可恢复生产;对通过验收恢复生产的企业,要加强管理,督促企业持续改进相关工作;对被关闭企业要做好善后工作,拆除涉铅生产设备,妥善处置剩余污染物,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相关许可证(照)。

  (五)加强督办,推动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工作。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已联合将佛山市、江门市、顺德区36家铅蓄电池企业列为2011年省挂牌督办的重点环境问题,广州、深圳、汕头、珠海、韶关、河源、梅州、惠州、东莞、中山、肇庆、清远、潮州、云浮等14市环境保护、监察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2011年省挂牌督办重点环境问题的通知》(粤环〔2011〕49号)要求,对本地区铅蓄电池企业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其他市也要加大督办力度,确保铅蓄电池企业各项整改措施落到实处。省环境保护厅、省监察厅将适时组织省有关部门开展全省铅蓄电池企业污染整治情况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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