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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四)保险理赔。

  1、由广东保监局指导承保公司制定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规程,统一理赔标准,提高理赔服务水平。

  2、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协商确定双方认可的具有法定资质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环境污染事故进行定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理赔。

  3、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理赔专项准备金。以每年全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收入的10%作为理赔专项准备金,单独建账,滚存使用。准备金的建立、管理和使用由共保体负责,广东保监局监管。当年度赔付率(当年度保险赔款支出/当年度保费收入)超过80%,或单次事故赔款金额超过上一年度保费收入总额的30%,超过的部分可用理赔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为确保理赔的及时性,需由专项准备金进行赔付的部分可先由保险公司预付,再由专项准备金返还给保险公司。

  六、工作职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要各司其职,加强配合,共同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开展。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切实提高环境污染事故防范和应对能力,并在企业环境保护信用等级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环保专项资金申报等工作中,积极引导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后,依法开展事故调查,积极配合保险公司开展事故勘察、定损、理赔工作。

  (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保险公司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督促保险公司加强对投保企业的污染事故预防能力审查。要采取措施防止恶性价格竞争、中途退出承保等情况发生,切实维护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有序进行和投保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保险公司应当提高承保、理赔等专业服务水平,及时履行保险赔偿责任。要做好企业投保前的环境风险评估和投保后的环境风险管理服务工作。要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投保理赔“绿色通道”,实行预付赔款制度,保障环境污染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出台扶持政策,积极稳妥地推进试点工作的开展。要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作为有效保障公众人身、财产安全和强化企业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纳入当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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