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意外事故导致污染物的排放、泄漏、溢出、渗漏等造成承保区域内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投保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费用;
(二)根据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对相关区域范围内被污染生态环境进行清污修复发生的必要清污费用;
(三)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投保企业为控制事态,减少对第三者和生态环境的损害,采取必要措施所发生的合理施救费用;
(四)发生环境污染意外事故后,为妥善处置事故所需的诉讼、仲裁、调查取证等相关必要费用;
(五)保险合同中约定赔偿责任范围内的其他损失。
赔偿限额以100万元为起点,设置若干档,投保企业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选择相对应的赔偿限额。
投保企业与保险公司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对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可作特别约定。
五、操作方式
(一)承保人。
试点阶段鼓励支持若干具有经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组成共保体,共同承保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
(二)保险条款和费率设定。
保险条款和费率由承保公司或共保体主承保公司征求各方意见后具体制定,并报送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试点期间,原则上全省实施相对统一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条款和费率,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其进行调整完善。
(三)投保业务流程。
1、确定重点投保企业名单。试点阶段由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保险公司根据本指导意见所规定的实施范围确定当地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重点企业名单。
2、环境风险评估。保险公司在承保前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环境风险评估机构对拟投保企业免费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确定企业的潜在环境风险程度。
3、确定投保档次。投保企业应当根据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结果和生产经营规模,对照行业类别,考虑企业所在地周边环境敏感程度,选择对应的保障标准,按照保险合同条款按时足额缴纳保费。
4、办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条款的说明义务,并为投保企业及时办理投保手续。
5、风险管理服务。保险公司应当针对投保企业建立环境风险排查制度,明确排查内容,并自行或者委托相关机构为投保企业免费提供每年不少于1次的环境风险排查服务,定期组织防灾防损专业方面的业务培训,投保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对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见和建议,保险公司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企业,投保企业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整改落实。发现重大风险隐患的,保险公司应及时通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