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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充分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风险管理功能,形成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保险公司、企业等协同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运作机制,保障环境安全。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运作。政府鼓励、支持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在平等协商、公平自愿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

  --试点先行,立法配套。在试点工作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相关政策、制度、标准的制定和完善。逐步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规定,确保我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健康、持续开展。

  --重点突破,先易后难。先期重点选择潜在环境风险程度高、易发生污染事故和损失容易确定的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承保标的主要针对突发、意外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直接损失,暂不考虑间接损失。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试点工作,到“十二五”期末,初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风险评估、事故勘察、责任认定、损害鉴定评估、承保理赔等各项机制不断健全,立法配套逐步完善,基于环境风险程度的投保企业目录初步建立,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在提高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方面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

  三、实施范围

  率先在我省以下行业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并鼓励其他行业企业积极投保。

  (一)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二)储存、运输、处理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三)铅蓄电池和再生铅企业;

  (四)广州、深圳、汕头、韶关、佛山、中山、东莞、清远、惠州、江门、肇庆、云浮等12个国家和省重金属污染防控重点区域内涉重金属企业;

  (五)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矿山采选、石油化工、电镀、印染、鞣革、化学制浆造纸及味精、酒精生产企业中被列为国家和省重点监控的企业。

  四、保障范围和赔偿限额

  投保企业因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依法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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