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保护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粤环〔2012〕4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环境保护厅、广东保监局反映。
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粤发〔2011〕26号)和《环境保护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和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合作协议》等精神,加快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现就我省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十二五”时期,我省仍处于工业化中后期和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环境风险日益凸显,环境安全保障压力不断加大。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风险管理和事故处理,有利于提高企业防范环境风险能力,使污染事故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赔偿,减轻政府负担,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是环境管理与市场手段相结合的有益尝试,也是提升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处置能力的迫切要求,对进一步加强我省环境保护工作,促进“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大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积极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