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严格规范征收补偿工作程序
《条例》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的程序、方法、手段等都有明确的规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能,转变工作方式,规范行政行为,确保征收与补偿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补偿安置合理。要进一步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所有征收补偿工作都要明确办理条件、工作时限,并对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要严格推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严格执行先补偿后搬迁原则,保障被征收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权利。严禁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五、确保被征收人住房保障优先权
被征收房屋是个人住宅的并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要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安置房源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并优先考虑被征收人,在轮候时间上给予优先。有条件的县市区在作出征收决定时可以考虑为被征收人提供特定的安置房源。
六、依法开展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评估确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条例》规定申请复核评估或申请鉴定。各县市区要及时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对征收评估复核结果进行鉴定。
七、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是营业性用房且经营行为合法,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应合理补偿。补偿标准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在省实施《条例》配套规章出台前,各县市区可暂时沿用原有停产停业费补偿标准。
八、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
根据《条例》规定,2011年1月21日之前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对已经核发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各县市区要尽快完成项目拆迁扫尾工作。2011年1月21日起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的征收补偿项目一律按照《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各县市区要认真做好新老条例的平稳过渡,从维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耐心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