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
(十政发〔2012〕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依法规范征收与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
《条例》对2001年发布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作了重大调整,明确界定了符合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范畴,规范了征收补偿工作的程序,充实和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条例》的发布实施,对于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活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利益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要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组织学习和广泛宣传《条例》,使各相关部门、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熟悉《条例》精神,自觉执行《条例》。
二、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征收补偿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要在正确理解《条例》精神的基础上,抓紧制订和完善当地的配套制度和实施细则,尽快做出规定。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征收决策机制,做好前期调研准备工作,确保科学决策;要建立健全征收实施机制,确保征收工作有序推进;要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严肃查处征收、虚假评估等违法违规等行为,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明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管理和实施机构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房地产管理局明确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市房地产管理局应当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施指导,以确保同一地区补偿政策的统一和平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事务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