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管,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生产,不得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要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生产活动加大集中检查和执法力度,发现存在企业资质不符合要求、违反规定生产电动自行车等问题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三、实行电动自行车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
电动自行车实行准予登记上牌目录公告制度。进入目录的产品,方可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车辆牌证。由质监部门指导有资质的检验机构依照国家标准对电动自行车进行检验,并依据检验结果向省联调办提供基础目录,同时,公安、经信、工商要提供道路管理、生产环节、销售环节发现查处的违规超标产品目录,经省联调办审查确定最终目录后,以公安、质监、经信、工商等四部门的名义联合对外公布。目录实行动态管理,对生产、销售、道路交通等管理部门发现报告的不按目录生产、销售“超标”产品的,要及时清理出目录。
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或者其授权的销售者应当持生产者营业执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报告、电动自行车产品照片及相关技术数据等材料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列入电动自行车准予注册登记目录事宜。
进入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标准并有具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车辆检验合格报告。电动自行车质量检验由省质监局审定的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实施。检验机构受理生产企业送样检验申请后,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按照国家标准等要求,对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电机输出功率、电池额定电压、设计最高时速等项目进行检验,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监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省质监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检验管理办法,公布检验项目、流程、方法和要求,以及具备资质的检验机构名单。
四、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监督管理
各地工商部门要依法加强电动自行车销售企业的日常监管,督促销售企业建立并切实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电动自行车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核查整车质量、外形尺寸等参数,确保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要强化流通领域电动自行车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对无照经营、销售未经公告或相关技术参数与公告不符,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要求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按照《
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要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及时受理和依法处理消费者相关申诉举报,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