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我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以其经济、便捷等特点,成为群众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电动自行车产业快速发展,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电动自行车不按标准生产、销售问题较多,大量“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造成道路交通安全隐患。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及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11〕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工作格局
电动自行车的监督管理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开展。成立由省公安厅、经济和信息化委、质监局、工商局、环保厅等部门组成的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联调办”),统一组织协调电动自行车监督管理相关事宜。省联调办日常工作由省公安厅负责。各地也要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联合协调办公室,促进电动自行车的有序有效使用。
公安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上牌、道路交通管理工作;质监部门对电动自行车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指导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电动自行车检验;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法对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加强监督管理;工商部门依据目录对电动自行车市场准入进行规范,依法加强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的监督管理;环保部门依法对生产者和销售者在本地收集、贮存、处置电动自行车废电池污染环境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电动自行车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工作。
二、加强电动自行车生产管理
在本省生产电动自行车的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并向生产地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备案。委托生产加工电动自行车,委托企业、被委托企业双方均为本省企业的,应当分别到所在地地级上以市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加工备案;有一方不属本省企业的,双方应当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质监部门办理委托加工备案。省质监、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本地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组织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查,凡生产设施、管理制度、产品质量等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逾期仍达不到法定要求或者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生产许可资格。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