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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6.为了更好地保护、开发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制定《西藏自治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
  7.为了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制定《西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质监局起草)。
  8.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修订《西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
  9.为了加强文化市场管理,规范文化市场执法行为,提高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制定《西藏自治区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区党委宣传部起草)。
  (二)由法制办加强前期指导,抓紧研究、适时制定或者修订的规章项目。
  《西藏自治区实施〈宗教事务条例〉办法(试行)》(修订)(民宗委起草),《西藏自治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起草),《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修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起草),《西藏自治区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公安厅起草),《西藏自治区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订)(住房城乡建设厅起草),《西藏自治区公路安全管理办法》(交通运输厅起草),《西藏自治区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管理办法》(安全厅起草),《西藏自治区农村水电开发利用管理办法》(水利厅起草)。
  对列入2012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各起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西藏自治区立法条例》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加强对草案起草工作的组织领导,拟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进度和责任人,落实立法经费,积极配合法制办做好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的审查工作。对未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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