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回收奖励制度。对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90%以上的街道(乡镇)或社区,按当年实际回收贷款金额的1%-1.5%给予奖励,用于街道(乡镇)或社区、担保机构的工作奖励和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贴,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确定。
(十八)各级财政部门每年要按不超过小额担保贷款本金1%的比例给予本级担保机构担保费用的补助,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九)经办金融机构应建立区别于其他商业性贷款考核制度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考核制度。在操作规范、勤勉尽责的前提下,经办金融机构的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可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不影响经办金融机构和信贷人员的年终评比、奖励和晋级。
九、贷款统计和监督
(二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小额担保贷款信息统计要求,认真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准确。各级财政部门和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贴息资金、呆坏账补偿资金和手续费补助资金的审核拨付程序,及时办理。
(二十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河北省各市中心支行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财政贴息资金的,可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媒体曝光等措施,登记借款人和小企业的不良信用记录,并根据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十、其他
(二十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银行要主动加强沟通和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要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责任意识,严格监督管理,加强指导督促,更好地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对促进就业工作的推动作用。
(二十三)《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1〕111号)对小额担保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贴息、贷款期限等政策作了新的规定,在此文件下发之前审批的贷款仍按原政策执行到期满。
(二十四)本办法由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