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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十二)对出现的贷款损失,由当地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全额赔付。经办金融机构要于每月后10日内向所在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贷款逾期清单,由其督促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社区协助经办金融机构追偿贷款,逾期超过3个月尚未全额归还的,由经办金融机构从担保基金中直接扣还本息及逾期罚息。
  六、贷款经办担保机构
  (十三)加强小额贷款担保机构建设。对已经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协调工作,指导其有效开展工作。经办担保机构应积极做好对借款人的担保服务工作,对担保的贷款项目、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利率等进行认真核对和确认。尚未落实贷款担保机构的地方,可将贷款担保基金直接存入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经办金融机构。财政部门与该经办金融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由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发放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已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单独设立台账,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贷款经办金融机构
  (十四)鼓励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积极承担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对吸纳符合条件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给予信贷支持。各地可通过协商、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并通过媒体公布经办金融机构的名单。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办理财政贴息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需预先提交书面报告,报当地财政部门备案。
  八、贷款服务和奖励
  (十五)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实际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通过加强部门协调、采取“一站式”联合办公等手段,简化贷款手续,探索防范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的办法,为创业者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十六)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奖励制度。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和省财政各承担0.5%,所需资金全部从贴息资金中安排。奖励资金由省财政拨付各设区市和省财政直管县(市),用于对当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信用社区和妇联组织等单位的工作经费补助。有关资金于全年工作结束并经审核确认后拨付。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部门应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银行等,按照贷款发放规模及回收情况、担保基金增长、担保放大倍率、促进就业效果等指标研究制定具体考核指标和奖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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