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贷款额度和期限
(六)个人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确定贷款规模。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经办担保机构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条件的人数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借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办金融机构可按照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和贴息
(八)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对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期限内均给予全额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负担。
(九)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不含利率上浮部分)的50%给予贴息(展期和逾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五、贷款担保基金
(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各地要根据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代偿能力。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按照不低于担保基金3倍的规模及时发放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确保就业各项补贴政策落实的前提下,各地可从当地筹集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补充担保基金,其数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当地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总额。
(十一)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应暂停对该经办金融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金融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