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小型屠宰场点的清理,按照商务厅等9部门联合制定并已下发的《小型屠宰场点自查表》、《小型屠宰场点资格审核表》进行审核。审核清理通过后,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临时屠宰证书,报自治区、地(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小型屠宰场点生产的肉品只能局限于在该县(乡)区域范围内流通。
三、审核清理时间
全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时间为2012年4月1日-7月25日。
2012年4月3日前,各地(市)要成立审核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并制订审核清理工作具体实施方案;2012年4月始组织各级生猪屠宰企业依据审核清理的条件和标准进行自查;2012年5-7月中旬,各地(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及商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环境保护、农业、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审核并提出清理意见,责令不达标企业限期整改,并将相关审核清理资料整理报商务厅市场运行调节处;商务厅将收集上报的全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后于7月底上报商务部。
四、审核清理范围和目标
(一)审核清理范围。
对于2008年8月1日《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前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市)有关部门要通过资格审核,证书、标志牌换发等工作对其进行审核清理,对已经完成证牌换发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要予以资质复核。对于2008年8月1日以后设立或申请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各地(市)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准入管理。小型屠宰场点参照相关标准进行审核。
(二)审核清理工作目标。
2012年7月25日前,全区范围内要全面完成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通过审核清理,对不达标、不符合设置规划或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要取消定点屠宰资格。严格禁止在审核清理过程中出现将不达标定点屠宰厂(场)降级设为小型屠宰点的做法,力争全区范围内所有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及相关条件。
五、审核清理条件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