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商务厅等9部门关于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2〕25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保障肉品质量安全,2012年
商务部等国家9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商秩发〔2012〕493号,以下简称《通知》),并于2012年2月10日召开了“全国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按照《通知》要求及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商务厅等相关部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西藏自治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一、我区屠宰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我区有自治区级生猪定点屠宰厂1家,日屠宰量在140-300头之间。地区级定点屠宰场10家,日平均屠宰量在15-100头之间,已新建但未验收的屠宰厂有2家。县(乡)级均为小型屠宰场点,日平均屠宰量在1-30头之间。各地县(乡)生猪屠宰场(点)屠宰设备简陋,基本处于手工或半机械化操作状态。
二、审核清理办法
为使此次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取得实效,针对不同的生猪屠宰厂(场、点),采取不同的审核清理办法,具体如下:
(一)生猪屠宰厂的审核清理办法。
严格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通知》精神、全国生猪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核清理。审核清理通过后,由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商务主管部门颁发自治区级证牌。生产的肉品严格按照《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区域内流通。
(二)地级屠宰场的审核清理办法。
对于地(市)级屠宰场的审核清理,按照商务部等9部委联合制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自查表》(以下简称《自查表》)和《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联合审核表》(以下简称《审核表》)进行审核,适当放松“厂(场)设立规定”、“设施要求”、“设备要求”等硬件建设标准,但必须要求企业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升级改造,并着重在肉品检验检疫环节、环境保护、无害化处理等方面进行审核清理。审核通过后,由当地行署(市人民政府)颁发临时屠宰证书,报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生产的肉品只限在本行政区域内流通。
(三)小型屠宰点的审核清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