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试点的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积极探索,大胆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努力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二)先行先试原则。重点对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先行先试,建立“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的行政复议运行机制。
(三)稳步推进原则。先易后难、边探索边总结完善,逐步整合行政复议资源,确保工作稳步推进。
(四)注重实效原则。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要充分体现行政复议“有效、便捷、公正”的特点,增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三、试点的范围
黄冈市政府直属机关中依法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行政机关、组织(以下简称“市直部门”),包括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半垂直部门”)。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在本试点方案范围内。
四、试点的内容
(一)议决机构及主要职责。黄冈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议决机构,主要负责市政府及市直部门行政复议案件的处理(包括收案、受理、审理、听证、决定、送达及转送等),并对全市行政复议工作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
(二)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建立政府主导、专业保障、社会参与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常任委员、非常任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各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担任;常任委员由各市直部门主要负责人、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以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专职复议工作人员担任;非常任委员由市直行政机关从事复议工作的人员、行政机关以外的法律界专业人士及专家、学者、相关社会团体、工会、协会、民间组织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组成,任期5年。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人选报市政府批准。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运行机制。
市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中受理、集中审查、集中决定”的运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