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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冈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的通知
(黄政办发〔2012〕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黄冈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的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市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试点的意义

  (一)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机制的重要举措。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等文件,明确提出了探索符合行政复议工作特点的机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的相关要求。我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和工作机制,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一系列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

  (二)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提升行政复议社会公信力,引导群众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稳定的现实需要。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建立和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制度,能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机关的社会公信力,消除群众对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疑虑,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合法、理性地表达诉求,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是提高行政复议办案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功能的需要。办案质量是提高行政复议制度的生命线。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试点工作,将行政复议权集中由政府统一行使,并通过邀请社会专家、学者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各方面社会力量的作用,有利于整合行政复议资源,提高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进一步提升行政复议制度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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