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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妥善分类处置债权债务,落实清偿责任,确保债权人、债务人的合法利益。研究债务重组政策措施,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等参与被兼并企业的债务处置;积极稳妥解决职工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拖欠职工工资等问题。继续支持国有企业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和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服务
  (一)建立推动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自治区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商务厅、国资委、工商局、国税局、总工会、工商联、人行拉萨中心支行、银监局、证监局等相关部门参加,负责统筹协调企业兼并重组工作,研究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工业和信息化厅。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研究细化配套政策措施,落实相关工作要求。
  (二)努力营造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企业兼并重组的良好环境。
  清理取消限制跨地区兼并重组的规定,对不利于企业兼并重组和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要坚决予以废止。理顺地区间利益分配关系,在不违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地区间可根据企业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签订企业兼并重组后的财税利益分成协议,妥善解决企业兼并重组后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统计数据的归属问题,实现企业兼并重组成果共享。
  (三)加强风险监控。
  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操作流程,加强信息管理和披露,依法打击和有效防控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防范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防止恶意收购和国有资产流失,防止偷逃税款、逃费债务。对兼并重组中涉及的企业改制、不良资产处置、重大债务重组、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等事项加强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切实维护企业、社会和谐稳定。加强对企业兼并重组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核。对达到经营者集中法定申报标准的企业兼并重组,依法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落实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规定,防范境外并购风险。
  (四)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作用。
  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专业特长和作用,认真研究区内外行业发展现状,准确把握市场信息,加强市场信息、战略咨询、法律顾问、财务顾问、资产评估、产权交易、融资中介、独立审计和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推动企业兼并重组中介服务专业化、规范化。
  (五)加强舆论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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