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

  (五)推进与中央企业合作。
  支持中央企业对我区企业进行并购重组,支持我区企业参与中央企业辅业改制,在中央企业主业领域开展多种形式的合资合作,充分利用中央企业的管理、技术、资金、人才等优势,借力发展、互利共赢。
  (六)推动企业优化整合、集团化发展。
  鼓励行业龙头企业利用技术、管理、品牌、资金和订单优势,通过协议合作等方式与行业内企业建立联盟,合理分工、协作配套、共同发展,条件成熟时积极组建紧密型企业集团。
  (七)支持优势企业兼并重组劣势企业。
  通过公开拍卖、股权转让、租赁经营等方式,积极盘活土地、厂房、设备等有效资产,妥善安置分流人员,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
  四、加大政策引导和扶持力度
  (一)放宽市场准入。
  坚持非公有制经济“非禁即许,非限即准,宽进严管,强化服务”原则,除国家明令禁止的外,所有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企业开放,降低准入条件和标准,依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非公有制经济跨越式发展的意见》(藏党发〔2011〕19号)执行。实行“零成本”注册。加快垄断行业改革,鼓励民营资本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竞争性业务领域,支持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公共事业、金融服务和社会事业相关领域。支持中小企业通过兼并重组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支持和服务国有企业改革,促进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竞相发展、融合发展。鼓励企业以股权、矿业权、商标专用权、债转股等形式出资、融资,促进各类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切实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认真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并研究制定适当变通政策,对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给予税收优惠。非公司制企业改制变更为公司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土地、房产、车船等资产的变更,免收办理、变更工商、税务等证照手续费。
  (三)加大财政支持。
  自治区设立企业兼并重组专项资金,通过技改贴息、职工安置补助等方式,支持国有企业和重点产业调整的企业兼并重组,组建企业集团。对被兼并国有企业的逾期贷款利息、分流富余人员的经济补偿金和拖欠的社会保险费,企业现有净资产和经济效益难以承担的,可根据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四)加大金融支持。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