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353号)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6月25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国生
2012年7月3日
湖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水利建设,提高防洪抗旱减灾和水资源配置能力,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基金,是指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级水利建设基金和市(州)级、县(含县级市和按县管理的区,下同)级水利建设基金组成。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及审计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具体做好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
(一)从省级收取的政府还贷公路的车辆通行费中提取3%;
(二)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提取8000万元;
(三)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单位和个人,按应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数额的5%缴纳水利建设基金。
第六条 市(州)级、县级水利建设基金来源包括:
(一)从市(州)级、县级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中提取3%;
(二)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提取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有重点防洪任务的城市(见附表1)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见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