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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形势下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

  (十一)加强政策支持,为国有粮食企业的发展创造宽松优惠的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在协调解决国有粮食企业“老账”问题的同时,在政策、资金、项目等方面给予支持。一是各级农业银行要主动发挥作用,积极支持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和粮食产业化发展,对各级储备粮和政策性粮食经营所需资金,按政策制度规定保证供应;对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所需贷款,按照商业化经营原则,自主发放经营性贷款予以支持,保证国有粮食企业实施粮食宏观调控措施和企业自身发展资金需要。二是完善粮食企业财税政策。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要结合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对国有粮食企业粮油经营各项税收在“十二五”期间继续实行先缴后返,扶持国有粮食企业的发展。三是各级政府不得占用国有粮食企业土地、房屋和设施,确保国有粮食企业经营设施保值增值。四是自治区财政在“十二五”期间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发展继续给予优惠扶持政策,继续给予3000万元的国有粮食企业转机建制资金,支持我区国有粮食企业的改革发展。
  五、积极培育和规范粮食市场,建立健全粮食市场体系
  (十二)发展多元化粮食市场主体。
  各级政府要围绕粮食保供稳价的宏观调控目标,努力探索建立中长期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基本平衡的长效机制。高度重视青稞安全,切实加强青稞收购工作,在实践中完善保护农民利益和种粮积极性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督促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为搞好粮食宏观调控奠定物质基础。继续培育、发展和规范多种粮食市场主体,鼓励各类具有资质的市场主体从事粮食收购和经营活动,开展公平竞争,活跃粮食流通。鼓励多元投资主体投资各类粮食交易市场、粮食物流设施及科技粮油加工企业。
  (十三)积极扶持国有粮食企业成为产业化龙头企业。
  结合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各地(市)重点培育2-3家以粮食购销、储存、加工企业为主要业务的骨干龙头企业,创立名牌产品,发挥品牌效应。引导企业与农民建立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把培育粮食合作组织和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完善产业化链条的重要措施,鼓励和发展粮食订单生产、订单收购,切实增加农民收入。加大对国有粮食企业和其他多元化龙头企业、特别是国有粮油加工企业的扶持力度,支持企业发展粮食精深加工,延长产业链,增加产品附加值。
  大力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我区支持产业与企业改革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的相关政策,将国有粮食企业按照困难企业给予降低申请条件、简化程序等倾斜政策,支持粮食产业化企业进行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建设仓储、加工设施等;建立粮食信贷资金支持粮食产业化发展的机制,根据粮食产销衔接、粮食产业发展和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落实信贷资金,支持产业化企业做大做强;实行粮食产业化企业优惠税收政策,建立税收优惠政策激励机制,促进粮食产业化企业为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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