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体系。
改善自治区储备粮品种结构,调增大米等成品粮的储存比例,确保自治区储备粮在急需时用得上。逐步增加自治区储备粮规模,并在“十二五”末达到国家确定的指导性计划目标。充分发挥自治区储备粮在调节供求平衡、稳定粮食价格、保护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安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建立健全符合我区区情和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自治区储备粮轮换长效机制,确保自治区储备粮常储常新。严格落实《西藏自治区储备粮管理办法》,建立自治区储备粮监管长效机制,形成自治区储备粮监管网络,实施依法管粮,确保自治区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完善粮食仓库维修和设备更新机制,将国有粮食企业应急储存库点、特别是边远易灾库点纳入全区粮食仓库维修范围。按照统筹安排、逐步实施原则,粮食局会同财政厅制定全区粮食仓库维修和设备购置、更新计划,有效改善国有粮食企业仓储条件。
四、加快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切实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九)坚持发挥国有粮食企业主渠道作用。
国有粮食企业要继续发挥稳定市场、保障供应的主渠道作用,带头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粮食购销政策,确保我区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的指导、监督、服务,督促其充分发挥粮食宏观调控的重要载体作用。规范政府调控与企业经营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要根据粮食宏观调控的需要,委托具备资质的粮食购销企业承担相关政策性业务,并按确定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加快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将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纳入当地企业改革整体规划,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妥善处理劳动关系,严格按照程序规范操作。要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原则,积极探索粮食企业国有资产经营和监管的有效形式,对国有粮食企业实行绩效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现有国有粮食企业为基础,通过改制重组,因地制宜组建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公司制粮食企业。支持国有粮食企业进行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资产重组,鼓励各种资本参与企业改组改制,以资产为纽带,逐步培育粮食企业集团。对小型国有粮食企业,可以通过改组联合、股份合作、资产重组、授权经营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
各级政府要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对国有粮食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规范改制,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政策要求,按规定程序审批。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推进国有粮食企业改革与加强企业管理结合起来,以改革促管理,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指导企业进一步推进制度创新、管理创新和技术创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指导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抓好企业扭亏增盈工作;指导企业搞好粮食购销,创新收购办法,拓宽销售渠道,搞活粮食经营;指导企业强化内部人事、用工、分配制度改革,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指导企业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并将其纳入当地服务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培育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