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粮食应急工作机制,建立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运输、储存网络,由各级政府指定挂牌粮食骨干应急企业,承担粮食应急加工、供应、运输、储存任务,充分发挥粮食骨干应急企业在粮食应急工作中的作用。要加强粮食应急培训、演练工作,提高粮食应急反应能力。当地政府指定的粮食应急骨干企业履行应急职能的,各级财政对其履职时发生的费用、价差等要据实补贴,对开展粮食应急培训、演练工作予以一定的费用补贴;各级农业银行对粮食应急骨干企业履职采购粮源等所需资金要保证供应;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支持国有粮油加工企业的发展,在设备更新、工艺改造方面予以项目和资金扶持,提升国有粮油加工企业应对应急突发事件的能力,确保粮食市场发生突发事件时政府有粮调控、有序供给,从容应对、科学处置。
认真落实《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核定办法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56号)精神,按照确定的核定范围、核定标准、核定程序等将粮食最低最高库存量落实到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专营户。
进一步落实应急粮源。建立以小包装成品粮为主的自治区级应急调控粮食、食用植物油;各地(市)要建立地(市)级应急储备粮油,尚未落实地(市)级应急储备粮油的,要在2012年底以前落实到位。各级财政对自治区级应急调控粮源和地(市)级及县级应急储备粮源的储存、轮换、销售产生的费用进行补贴,各级农业银行对各级应急调控、储备粮源采购提供贷款支持。
(七)加强粮食产销衔接,建立产销区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按照“政府推动、部门协调、市场调节、企业运作”的原则,积极支持和鼓励区内各类粮食企业与国内产粮大省发展长期稳定的产销合作关系。鼓励区内粮食产销区双方以经济利益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开展产销协作。
建立有利于产销协作发展的支持体系。对区内青稞主产区实行青稞生产、上交国有粮食企业鼓励政策。鼓励区内粮食企业到内地产粮大省集中采购,实施联购分销,铁路、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履行产销合作协议的粮食运输;农业银行要对粮食企业开展购销协作提供贷款和便捷的跨省结算服务。
各级政府要推广先进、适用的农户科学储粮技术设备,逐步建立农村粮食产后服务体系。要推进放心粮油工程,加强粮油质量监管,建立健全粮油质量检测平台,构建放心粮油产销服务体系,打造放心品牌,建立放心粮油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市场粮油质量安全。要加大对农户科学储粮和放心粮油工程的支持力度,将其纳入当地“十二五”整体规划,在资金配套、信贷、项目实施、税费征缴、食品流通许可等方面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把农户科学储粮工程作为推进农村粮食产后损失安全保障,把放心粮油工程作为政府进行粮食宏观调控和应对粮食突发事件的重要载体,为我区粮食安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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