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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体育局关于印发《沈阳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沈阳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沈阳市体育局重大行政决策听取意见、听证及公布制度》等十五项制度的通知

  第六条 局政策法规处对我局的行政执法监督采取书面审查、专项检查、重点抽查、案件调查和设置举报等方式进行。

  附件1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工作人员因行政执法错误,需追究行政责任或经济责任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局工作人员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以下简称过错),违反了法律、法规、规章及局有关规定,侵犯了国家、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后果,经有关机关通过监督检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撤消或变更其行政执法行为时所应承担的行政、经济责任。
  第四条 法规处负责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有下列执法过错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调查:
  (一)违法实施罚款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当事人的财产采取暂扣、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对举报、直接发现或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四)行政执法显失公正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越权审批的;
  (六)违反法定行政执法程序,导致行政执法过错的;
  (七)其它应当追究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因当事人的原因致使发生执法过错的;
  (二)对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明确表示不同意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追究责任:
  (一)主动发现执法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执法过错情节轻微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因玩忽职守、徇私枉法、受贿等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二)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严重影响行业形象、队伍形象的;
  (三)屡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第九条 由于具体承办人员陈述事实有误、或隐匿证据、提供虚假证据导致审核、审批错误的,由具体承办人员承担全部责任。
  领导不采纳执法部门意见,另行做出决定,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领导承担责任,并按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追究。
  第十条 根据规定应当经过有关部门审批、审核而未经审批、审核做出的行政行为,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经审批审核过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由审批、审核机构(人)与承办机构(人)共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机构或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况和对象,可以给予责令改正、检查、通报批评、赔偿相应费用和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十三条 对构成行政执法过错的案件,由局法规处进行初审,需追究过错责任的,提出立案建议,报局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 经批准立案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案件,由局法规处负责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应写出书面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局领导批准。
  第十五条 经批准应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应制作《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括:被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行政执法过错的事实、案件的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形式、追究责任的时间等。
  决定书以体育局的名义下达,直接送达过错责任人,并抄送过错责任人所在部门。
  第十六条 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复核、提出申诉。
  第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党纪、政纪的,按有关规定查处;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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