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
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局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结合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纳入各处室的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各处室及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
1、处室负责人是否重视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组织本处室的法制学习和培训,以不断提高处室成员的法制意识和执法水平;内部执法岗位职责是否明确,人员是否落实;
2、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3、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4、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5、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6、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7、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情况;
8、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
9、与本处室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情况;
10、其他需要评议考核的内容。
第五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在每年年终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同时进行。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年度总结中,就行政执法情况单列汇报,由考核评议人员进行综合评定考核,考核结果设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有下列情况之一,查证属实的,为不合格:
1、执法程序不合法或使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或处罚决定不适当等给本单位造成重大影响,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2、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索要财物,造成恶劣影响的;
3、故意拖延不办理行政相对人申请,造成恶劣影响的;
4、滥用许可权、处罚权,滥收费、滥罚款的;
5、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恶劣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第六条 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处室,在全局组织的一切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取得任何先进荣誉称号;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其公务员年度考核不能取得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业务处室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报局党组同意后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2:
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各个环节的逐步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局各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条 对行政执法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制定本部门执法工作规划;
(二)是否履行法定职责,是否违反执法程序、处罚标准及有关工作制度;
(三)是否自觉接受有关机关的监督检查;
(四)是否存在滥用职权,以权谋私,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
(五)是否存在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或不服其行政处罚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打击报复;
(六)在行政执法中,对涉及国家秘密和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做到保密;
(七)在行政执法中,是否存在不廉洁行为;
(八)行政执法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项目、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是否回避;
(九)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中是否存在未经授权擅自与被检查单位交换意见行为
(十)是否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
第四条 对存在上述行为的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向局党组及时提出对其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或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纠正;造成损害的,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