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本局各处室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定期清理制度。清理结果报本局法规处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9:
规范性文件审查备案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保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确保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在法定权限内,以局机关名义制定印发的普遍适用于本地区、本部门行政管理工作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决定、通告、公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以及给行政管理相对人设定义务,影响其权利的文件。
以局机关名义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的公告、行政处理决定、各种请示汇报、下达指标文件以及原文转发上级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局法规处具体负责局机关各处室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局内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工作实行制定处室负责制。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制定处室应将其拟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联合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处室负责备案。
第五条 报送局法规处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应包括: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5份,起草说明2份、备案报告2份。
第六条 起草说明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名称;
(二)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起草过程;
(三)对文件内容需要说明的有关具体问题。
第七条 局法规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就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是否违背上位法及相关规定;
(二)是否超越权限;
(三)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规范化要求;
(四)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对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发现的问题,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对与上位法及相关规定相抵触、相违背的,由局法规处予以撤销或修正;
(二)对超越权限、不符合法定程序或规范化要求的由制定处室做出调整;
(三)对需要由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的,由局法规处提出书面送审意见。
局内各处室报送审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局法规处审查后按规定统一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第九条 局法规处每半年对局内各处室规范性文件备案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不报送或不按时报送备案的,由局法规处通知限期报送。
第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0:
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 市体育局依法为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职责,应申报取得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第二条 履行行政执法义务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件的,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局要适时组织执法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证并定期参加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年审工作。
第四条 新进、换岗、轮岗人员,要从事行政执法工作,须先参加学习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依照有关程序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直至申报法制办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1、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3、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5、将行政执法证件交给其他人使用的;
6、仪容不整,酒后执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7、持未经年审或未能通过年审的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
第六条 本制度与上级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上级机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