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接访制度。领导接访原则上每月两次以上,由党政领导轮流接待。各单位要根据各自实际,建立、健全领导接访、下访制度,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合理要求,及时化解容易引发矛盾的各种因素。
信息预警、预案和报送制度。广辟信息渠道,加强情况控制,及时了解掌握和发现单位内存在的不稳定因素。一旦发生突发性、群体性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所在单位应当立即向局机关党委报告,各单位每星期向机关党委报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情况,实行“零报告”制度,经排查没有发现矛盾纠纷的,也记录在案。
重大矛盾纠纷领导包案和挂牌督案制度。对报送的矛盾纠纷建立专门档案,实行滚动管理,对容易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实行“五定”(定牵头督办领导、定调处责任单位、定调处责任人、定调处期限、定反馈要求)。列入挂牌督办的矛盾纠纷,责任单位、责任人按要求认真调处解决,即时反馈调处情况。
联调移送制度。需要两个以上主管部门联合调处的突发性群体事件和一些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由牵头单位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联手制定调处方案,果断处理。对本级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及时向上一级报送,发现超越自己职责范围难以调处的矛盾纠纷,应作好记录,移送主管部门。
检查考核制度。机关党委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出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为7项制度的实施确保矛盾纠纷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管理、归口管理”的原则,对各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实施严格的职责分工,并进一步强化责任追究。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导致因排查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排查或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疏于调处,造成矛盾激化,以致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的,坚决实行责任倒查,给予“一票否决”。
附件7:
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和促进依法行政,维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对本单位、处室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培训、管理的责任。
第三条 执法人员上岗前必须严格参加法律、法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执法。
第四条 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和培训方式:
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演习及时事教育;
(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三)职业道德规范和知识才能。
培训方式:
培训采用集中培训和日常培训相结合,综合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结合等方式。
第五条 执法人员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集中教育培训。
附件8:
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促进依法行政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精神,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是指根据要求定期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第三条 应当对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组织清理,清理责任主体为具体负责执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处室。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范性文件,清理责任主体应当提出“拟废止”或“拟修改”建议:
(一)文件内容不适应经济形势发展和体育事业管理需要,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的,要予以废止;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或者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要予以废止;
(三)文件调整对象已消失,要予以废止;
(四)文件的个别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要予以修改;
(五)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废止或修改的情形。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过程中,清理责任处室应当坚持“开门清理”的原则,充分运用报刊、网络等载体征求和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由局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在体育局网站上予以公布。